关于近期森林火情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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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森林火情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4-02-15   作者: 新闻中心

  近期,我县气候继续晴好,气温较往年同期反常偏高,森林火情增多。2月11日至2月13日,我县先后产生几起森林火灾,火情的首要产生地为历市镇。如,2月12日下午四点半左右,历市镇富田村下坑山场产生森林火灾,嫌疑犯徐某风,女,44岁,历市镇富田村秧基组人,现已立案查处;2月13日上午11时许,历市镇油潭村产生森林火灾,现在森林公安正在查询。

  ........1.防备和补救森林火灾,维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2.森林防火期内制止全部户外用火,如烧田坎草、烧稻草、点燃烟花爆竹、焚烧蜡烛、焚烧取暖、烧土灰等。

  ........户外用火很简单引发森林火灾,而森林火灾若产生,很难补救,会给人民群众带来产业丢失乃至危及人身安全。

  ........1.森林防火期内违法违章户外用火,责令中止违背法令规则的行为,给予正告,未形成丢失的,处200元~3000元罚款。

  ........2.有森林火灾危险,经森林防火部分告诉而不加消除的,对个人处200元~2000元罚款。

  ........3.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指挥或延误扑火机遇,影响扑火的,处100元~500元罚款或正告。

  ........4.违背森林防火办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办理处分法令》规则,由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情节和损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5.对放火肇事者,依《刑法》第114条和115条款:没有导致十分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逝世或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丢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过错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森林火情,不管巨细,应当即向林业部分(报警电线)或当地人民政府陈述。镇、村干部当即安排进行补救。在补救火灾过程中,要保证人身安全,肯定制止白叟、病残及未成年人上山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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