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关于启用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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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关于启用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9   作者: 新闻中心

  (一)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登录网址。申请接入企业可登陆省级平台,在首页下载操作手册,根据操作手册说明提交有关信息进行注册,开展接入测试工作。

  (二)网络货物运输企业接入监测系统后,上传运单数据来进行测试,并由省道路运输局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提交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书面资料,以及企业平台是不是具备信息发布、线上交易、全程监控、金融支付、咨询投诉、在线评价、查询统计、数据调取等8项服务功能进行核查,经核查满足条件的,向省厅提交《甘肃省网络货运经营线上服务能力核查表》,并出具网络货运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三)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经省厅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反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申请企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为解答平台接入测试技术问题,网络货物运输企业可加入甘肃省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交流群,与省级平台技术人员在线交流相关问题。

  (一)做好监测分析。省道路运输局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运用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督促网络货物运输企业如实、准确、及时上报网络货运业务单据,立即处理接入异常、资质异常和定位异常等情况,组织并且开展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估,实行差异化监管,提高监测效率,切实推动网络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坚持规范发展。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向道路运输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咨询解答,引导网络货物运输企业按照《关于印发网络站点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甘交运[2020]5号)要求,合法合规经营,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合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调取数据,引导网络货物运输企业规范有序经营。

  (三)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网络货运经营者管理的主体责任,对网络货运经营者之间虚构运输交易相互委托运输服务、数据有效上传等情况,结合双随机开展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税务部门要完善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推动省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信息共享,不断的提高联合监管能力,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省道路运输局要保护网络货物运输企业的信息安全,明确平台用户账号的管理的责任人,做好账户管理工作,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企业运单、资金流水单等信息,不得利用监测数据来进行商业开发。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于6月8日之前与负责省平台信息接入的工作人员联系获取管理账号、密码和操作手册。

  本文来源于甘肃省交通网站,本文只提供知识分享,请勿用做商业用途,若有侵犯请及时联系成都好伙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便尽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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