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批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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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批阅

    发布时间:2024-03-29   作者: 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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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防火法令》(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后发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同意,严厉依照同意的时刻、地址、规模活动,并承受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受理:依据法定受理标准,依照事项处理的要求,对提出请求进行受理。 2.查看:依据事项设定依据,依照事项处理的要求,对提出请求进行审阅查看。 3.决议:依据查看状况作出处理定见。 4.办结:依据事项处理的要求,办结请求。

  是为了标准用火批阅,消除森林火灾危险,有用防备森林火灾,保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保护生态安全。

  经同意的时刻、规模,在三级风以下的气候进行,由同意机关拟定专人监督施行。

  主办单位:东至县公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东至县政务信息中心 地址:东至县尧渡镇至德大路1号 运维电线拜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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