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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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发布时间:2024-04-28   作者: 产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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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测任务。长期以来营口国家基本气象站为天气预报、气候分析和利用、科学研究特别是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气象资料和科学依据。为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比较性,提高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能力、天气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与人民生活提供较为可靠保障,制定本规划。

  第十九条“ 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

  第二十条“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采石;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没办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对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四、中国气象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气象环境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气发﹝2004﹞247号)

  六、《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1221-2014。

  二、坚持城市总体规划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统一的原则,实现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营口城市总体规划见附件1)。

  三、坚持严格执行规划、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各项法律和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原则。

  营口国家基本气象站位于营口市渤海大街西-119号,即122°10′E、40°39′N,观测场拔海高度为3.8米。规划范围以营口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为中心,半径1000米范围内。

  一、根据营口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等级、性质和国家各项法律、条例等相关规定,确定保护范围、内容和标准;

  二、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责任和措施,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科学、严格的控制和管理;

  三、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实现线界落地。观测场周围各区保护和控制标准详见附件2。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623号)的基础要求,本规划主要对位于营口市渤海大街西-119号的营口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外1000米范围区域的气象探测环境及所有气象设施进行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营口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之间的距离标准为:

  一、禁止在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禁止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营口国家基本气象站成立于1904年9月30日,同年10月正式进行气象观测,具有百年气象观测史,是辽宁省最早建立的气象观测站之一,区站号为54471。2006年1月1日迁至现址,现址位于营口市渤海大街西-119号,即122°10′E、40°39′N,观测场拔海高度为3.8米。

  营口国家基本气象站位于营口市渤海大街西-119号,地处营口市西炮台湿地公园,总占地面积为5624平方米,观测场占地面积为625平方米。四周分别是:东面为城区、南面为学校和荒地、西面为公园和水体(渤海)、北面为荒地。观测场海拔高度为3.8米。地形为平原,视野开阔,土壤质地为粘土,与营口市的地质地貌一致,四周土地使用情况符合标准要求。具体详见图1。

  营口国家基本气象站(区站号54471)成立于1904年9月30日,站址位于市区内,1955年和1973年,又分别迁站一次,2006年1月1日迁至现址(详见表3)。由于不同站址在下垫面性质、周围环境及地理位置等存在不一致性,造成不一样站址的观测资料有很大差异,站址迁移致使观测资料缺乏连续性,对气象探测资料的质量及可用价值造成十分不利影响,因此,保持气象观测站站址长期稳定,对于保持气象观测资料连续性、提高气象探测资料使用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营口国家基本气象站迁至现址后,营口市政府承诺对探测环境进行长期保护,为营口国家基本站气象资料保持长期连续性提供了保证。

  营口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规范标准、气流通透,设备先进、布局合理、安置准确。观测场四周保护范围内无明显遮蔽物,没有对气象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其他源体,气象探测环境符合有关要求,获取的气象资料准确真实。

  按照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调查和评估方法,2013年中国气象局统一对全国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进行了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的结果为:营口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东侧管委会办公楼、西南侧灯塔、西北侧部分树木对探测环境有一些影响,探测环境综合评分88.3分(详见表4),为良好等次。

  营口市气象局在辽宁省气象局和营口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规划建设等部门应严格执行本规划,配合气象部门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1.本规划经营口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后,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当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由营口市气象局审核后,报营口市人民政府批准。

  2.规划实施后,在规划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的规划、建设、改造、保护与管理应严格执行本规划。

  3.规划建设部门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时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做审查,凡是不符合本规划第八条气象观测场保护标准的新建项目不得审批。

  4.各相关部职能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做好营口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本规划自营口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各条款由营口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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