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的通知

气象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0   作者: 田间小型气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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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规范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的迁移、新建和撤销管理工作,现将《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管理工作,确保观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和中国气象局有关业务技术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是指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

  第四条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和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省级气象局报中国气象局审批;迁移国家一般气象站的,由省级气象局审批,相关材料报中国气象局主管职能部门备案。

  第五条批复迁移或新建后,应在2年内(不包括批复当年)完成建设、通过业务验收,并正式启用。未按期启用的,应重新报批。

  (三)气象探测环境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标准和中国气象局的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

  (四)当地人民政府承诺长期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五)占地面积满足观测场地、探测设施、业务用房和附属用房的布局要求,并预留必要的业务发展空间;

  (六)具有国家法定的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当地人民政府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承诺;

  (一)站址初选由市(地)级气象局负责。经与当地人民政府协商,提出2-3个初选站址,上报省级气象局。

  (二)站址遴选由省级气象局负责。由天气、气候、观测、资料应用等专家以及管理人员组成选址小组,对初选站址进行实地勘察、核实有关的资料,初步遴选出拟选站址。

  (三)站址评估由省级气象局组织。由天气、气候、观测、资料应用等专家以及业务、计财等管理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对拟选站址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估。

  (四)省级气象局根据遴选结果和评估意见,落实当地人民政府对拟选站址的建设用地、规划、经费和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相关承诺,确定拟选站址,编制《站址勘察报告书》(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略,详情请登录气象局网站)和《站址迁移分析报告》(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略,详情请登录气象局网站)。

  (一)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实没办法避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气象探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含无线电频率干扰等电磁环境变化),失去治理和恢复可能的;

  第十一条站址迁移包括提出申请、选址申报、审查批复、建设落实和验收启用五个阶段。

  第十二条因第九条第一项原因需迁移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建筑设计企业向省级气象局提出申请;因第九条第二项原因需迁移的,由市(地)级气象局向省级气象局申请;因第九条第三项原因需迁移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级气象局向省级气象局申请;因第九条第四项原因需迁移的,由中国气象局或者省级气象局按照职责权限决定。

  第十三条省级气象局根据相关要求组织选址并准备申报材料,新址观测场经度、纬度和拔海高度应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量。

  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省级气象局向中国气象局申报(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略,详情请登录气象局网站)。

  第十四条中国气象局、省级气象局收到站址迁移请示后,按审批权限,组织实地核查、资料审查,予以批复。

  (一)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中国气象局主管职能部门委托国家级业务单位做迁站材料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派员实地核查,编写核查报告;中国气象局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做出决定,予以批复。

  (二)迁移国家一般气象站的,由省级气象局主管职能部门委托省级业务单位做迁站材料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派员实地核查,编写核查报告;省级气象局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做出决定,予以批复。

  对拟迁移的,省级气象局应在批复前将主要信息报送中国气象局主管职能部门(具体要求详见附件4,略,详情请登录气象局网站)。中国气象局主管职能部门依据报送信息,结合国家级气象观测站网布局要求,给予必要的指导。

  批复同意的,省级气象局应在批复文件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报中国气象局主管职能部门备案(具体要求详见附件4,略,详情请登录气象局网站)。

  (三)对于情况相对来说比较特殊的站址迁移,审批机构应组织天气、气候、观测、资料应用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批复同意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观测场建设,观测设备设施的安装,业务用房、附属用房等主体建筑物建设,供水、供电、交通、通信等配套工程及其他附属基础设施建设,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六条新址验收合格方可申请正式启用,新址启用并完成对比观测后,方可改变旧址用途。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建成后,由中国气象局组织业务验收;国家一般气象站建成后,由省级气象局组织业务验收。业务验收的主要内容有:建设任务是否完成,建设内容和建筑物布局与申报材料是不是一致,观测场和值班室的面积、布局等是不是满足相关业务规定,观测设备设施是不是满足要求并能正常运行,供水、供电、交通、通信等配套工程及其他附属基础设施是否能满足业务需求,是否完成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是否完成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并已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二)新址通过业务验收后,由省级气象局向中国气象局主管职能部门申请新址正式启用(具体要求详见附件5,略,详情请登录气象局网站)。中国气象局主管职能部门在每年11月底之前受理下一年度新址正式启用申请。

  (三)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旧址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工作的,在组织并且开展临时观测的同时,应迅速根据相关要求组织选址并准备申报材料,尽快报批,加快建设,及时启用新址。

  第十七条迁移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须在新址和旧址之间进行至少1年的对比观测。其中,国家基准气候站必要时进行2年对比观测。对比观测必须在新址和旧址观测场内进行。对比观测的设备为自动气象站,对比观测要素为气压、空气温度、空气中水分含量、风向风速、降水、地温。对比观测一般在批复迁移后进行,自1月1日开始。

  (一)分析报送由省级气象局负责。应在完成对比观测的次年3月31日前,完成新旧站址对比观测资料的审查和分析,补充至该站的《站址迁移分析报告》中,形成完整的《站址迁移分析报告》,并将经过审查的《站址迁移分析报告》和新旧站址对比观测资料报送国家气象信息中心(具体要求详见附件6,略,详情请登录气象局网站),同时在省级气象局归档。

  (二)审查归档由国家气象信息中心负责。省级气象局要根据国家气象信息中心的审查意见做修改完善。国家气象信息中心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资料分析报送和审查归档等情况报送中国气象局主管职能部门。中国气象局主管职能部门视情况做通报。

  第二十条新建包括提出申请、选址申报、审查批复、建设落实和验收启用五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省级气象局根据相关要求组织选址并准备申报材料,新址观测场经度、纬度和拔海高度应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量。

  由省级气象局向中国气象局申报(具体要求详见附件7,略,详情请登录气象局网站)。

  第二十三条中国气象局收到新建申报后,组织资料审查、实地核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复。

  第二十八条省级气象局组织天气、气候、观测、资料应用等专家以及业务、计财、人事等管理人员进行论证,给出明确的论证意见,并向中国气象局申报(具体要求详见附件8,略,详情请登录气象局网站)。

  第三十二条凡违反本规定,隐瞒不报、申报不实或越权审批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中国气象局气象观测站网整体调整需迁移、新建或撤销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的,不适用本规定。

  中国气象局《关于下发〈气象测报业务检查员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中气测发〔2001〕14号)中的《地面气象观测站站址变动规定》,中国气象局监测网络司《关于地面气象观测站站址变动有关问题的函》(气测函〔2009〕27号),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关于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站址迁移有关事宜的通知》(气测函〔2011〕89号)、《关于做好站址变动对比观测资料分析工作的通知》(气测函〔2012〕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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