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下的阳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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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下的阳光权

    发布时间:2024-02-25   作者: 小九nba直播

  阳光是生命之源,故采光和日照是衡量一个人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应当受到保护。《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就为了保障居民受日照的权利。

  国家关于日照以及采光规定,范围仅限于住宅(居住建筑),近年来地方规定增加了各文教卫生建筑(例如医院、学校、养老院等),写字楼等非住宅建筑,不属于保护的范畴。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4.0.9条只规定了住宅建筑,《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第三条(适合使用的范围和报送)规定“计算范围内为现状和设计的具体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时,拟建建筑应符合《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南京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是指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养老服务设施的居住用房、残疾人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活动室、寝室和多功能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疗养室。”

  故在日常生活中有关阳光权问题时,最要紧的麻烦便是受遮挡的房子是不是属于居住建筑,或其有没有居住属性,只有具有居住属性的房屋及建筑物才是我国阳光权受保护的客体。

  从城市发展角度来看,居民所享有的采光和日照权利是有限度的。总的来看,阳光权与城市发展是负相关的,越发达、人口越密集的大都市,就更难很好地保护每个人的享受日照的权利。像北京有一拨维权业主曾抱怨道“刚入住时,房子采光充足,站在家里一览无余,都能看到永定门。”随着楼东侧建造起高层,永定门在他们的视野里消失了,可是如果每一户居民的卧室都要保证能看出十里八里,城市还怎么样发展?几百万、上千万人住在一起,必须要做到相互容忍。

  基于相邻关系制度“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邻人提供便利”的固有功能,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必须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也就是说只有在日照妨碍、采光妨碍和通风妨碍超出必要的容忍限度,受害人主张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才能获得支持。

  关于容忍限度的界限,有的国家通过在民法中规定建造建筑物具体标准的方式予以明确。例如意大利、瑞士和日本民法规定,行使不动产权利建造建筑物时,应与相邻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并且限制其适当的高度,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和采光。《意大利民法典》规定,相邻土地上的建筑物不是一体的,应保持不少于3米的距离。《日本民法典》规定,土地权利人在冬至这一天应享有不少于4小时的日照时间。

  妨碍日照和采光的判断标准是受害人能够主张排除妨害和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不得违反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建造建筑物违反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视为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受害人可以主张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反之,符合国家建设标准的,即使对邻近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造成某些特定的程度的妨碍,也应当视为未超出容忍限度。

  我国的一些相关建筑规范中,对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日照、采光等作了规定,比较有代表性的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对城市居住区建筑物的间距、采光、日照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横跨多个气候区,且温度与受太阳照射正相关,故主要根据平均气温将我国分为七大建筑气候区。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也是基于不同气候区以及各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原因,对不同气候区划提出了不同的日照要求。

  此外该标准 4.0.9 条在对住宅建筑间距作出一般规定的同时,还对特定情况作出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小时;(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3)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小时。该标准是判断日照妨碍是否超出容忍限度的重要依据。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本地区的相关规范,在不与国家规范相冲突的情况下,相关地方性规范可当作判断是否构成日照妨碍的参考。

  冬天才希望可以通过太阳获取更多的热量,且日照有关法律法规也主要从建筑物间距方面做限制。

  过去全国各地一律以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我国有关文件曾规定“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因冬至日太阳高度角最低,照射范围最小,如果冬至日能达到1h的日照标准,那么一年中其他天数就能达到1h以上的标准,但从实际实施情况去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大、中、小城市均未达到这个标准。

  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东北地区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日照遮挡到三层或四层的情况都屡见不鲜。达到同样时间的话,冬至日正午太阳高度角约比大寒日高3°~4°,因而,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日的地区只能采用第二档次即大寒日为标准日。

  建筑日照鉴定需要由社会上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来测量。根据不一样的地区制定的不同规范,对于资质的要求也并不相同,有的要求具备乙级以上规划编制或建筑规划设计资质,有的要求具备甲、乙级规划设计资质或甲级建筑规划设计资质,故根据地区不同,个人测量费的金额也从几千到十几万元不等。很多居民面临昂贵的测量费用与不符合预期的低赔偿,往往就选择了退让。

  (二)赔偿金额低在各地区的规定中,阳光权补(赔)偿是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赔)偿,具体每平米的补偿金额是按照各地区规定或开发商与居民就各项目协商确认的金额。且只要日照时长在标准之上,就算大寒日的日照时间从8h变为2h也不用赔偿。

  且由于仅依照房子面积进行一次性补偿,很多继而会产生的费用均不在补偿的范围中,例如,因日照时间变短导致商品房贬值,也是一般有关阳光权诉讼请求赔偿金额的大头,以及因而增加的照明费、采暖费;因居所变得阴暗而导致的风湿等疾病的医药费及精神补偿费;因日照时间减少使得家庭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无法适用,需要拆除并更换电加热热水器的费用;在房顶安装光伏发电板,因遮挡使得发电金额较往年减少,以上金额皆不在补偿的范围中。

  所以像在生活中,采光补偿较低的区域的开发商,在面对高额的卖楼利润以及低廉的挡光补偿,往往采取更激烈的设计的具体方案,给居民的阳光权造成更大的损害。

  【潘浩与沈阳嘉泽置业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03.24)】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4年7月购买了被告沈阳中铁盛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座落于沈阳市于洪区房屋,建筑面积74.26平方米,原告入住后,被告沈阳嘉泽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恒大御景湾项目的房屋对原告房子造成挡光,原告等人向被告索赔。被告嘉泽公司委托沈阳市华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挡光报告,该报告体现出原告房屋日照时长24分钟。原告同意被告按照挡光96分钟来赔偿其挡光损失。

  另查明,根据《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和沈阳市拆迁规定,原告居住房屋的拆迁区域级别为四级。原告的挡光赔偿款应为37130元(四级500元×74.26平方米)。如此低的金额不代表全国统一水平,只代表全国存在赔偿过低的情形,后续南京案件协商的补偿金额为5300元/平米,奖励金额为1200元/平米。该2021年案例的主要赔偿依据便是2007年《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赔偿标准:

  对于采光和日照可能受到拟建建筑影响的其他居民,及时在审批的公示阶段提出异议是重中之重,否则在审判阶段将会面临审批阶段的利益衡量,很可能没办法最大限度保护其合法权益。

  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农村邻里盖房如果不在公示阶段及时提出异议,邻居的新房在符合规划及审批的要求建成后出现遮挡阳光的情形,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法官会进行利益的衡量,对新建建筑进行改动的判例都少之又少,更何况是将房屋进行整体拆卸,一般多为依据当地对于日照妨碍赔偿的标准做赔偿,但是遮挡阳光的情形已成既定事实,无法改变,之后只能在更阴暗的环境生活。如果及时提出异议,拟建房屋可能便会无法建成,或者保留原高度,由此减少对于当事人房屋的遮挡。农村宅基地建房在面临利益衡量时赔偿都为大多数,对于利益衡量上面更多的开发商开发的高层房产更是如此。

  现在,各地一般要求开发商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将日照分析前置化、规范化。例如《南京办法》第三条规定“我市市域范围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或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日照影响分析报告…”。

  一个常见现象是,有的地方政府从城市建设效率出发,在日照问题上会作出低于国家标准的规定,比如说国家标准要求大寒日日照二小时,地方政府规定一小时。这时建筑设计企业一般也会按地方政府的更低要求来建设,在面对赔偿问题时,其最常见的抗辩理由也在于,自己的建设行为既经过政府审批、批准,就是合法的,相邻人没有权利阻拦和要求赔偿。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取得了行政许可,是建筑设计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只能证明从政府行政管理的角度,建筑设计企业已经具备了合法性。但如果违反了法律和法规,对他人的利益造成了侵害,仍然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二)房屋建设都要经过政府的规划批准,是否没办法保证日照时间在国家或区域标准之上的项目就无法通过规划批准而彻底无法开展?

  在一些地区,建筑设计企业能够最终靠与受影响建筑所有人签订地役权合同的方式,设定地役权。例如《南京》第十六条规定,“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或重要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其建筑间距达不到日照规定要求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取得受影响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达成日照补偿协议,签订房屋地役权合同,明确所涉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放弃日照权利主张。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证明文件上注明建筑物受日照妨害,期限为永久。”也就是说,虽然一般项目不允许采取地役权的方式与受影响所有权人提前达成日照补偿协议,但是南京市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或重要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能够最终靠签订地役权合同的方式突破阳光权的底线,其他由类似规定的地区也能够最终靠同样方式来进行补偿。

  2、提前协商补偿或根据当地标准做补偿根据《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规定第二十九条“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挡周边原有住宅,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标准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前,建筑设计企业可与被遮挡户协商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买住宅或房屋换住安置”,协商不成的,可根据本文前表规定的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可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提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并不是一条无法突破的红线,提前做好补偿工作,化解社会风险的项目,也能通过审批二开展建设项目的,例如南京的案例:

  【原告金鑫、杭恩娟与被告南京绿地锦峰置业有限公司日照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被告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提交《关于湖南路04、05地块(NO.2016G43)阳光权补偿工作的汇报》,内容为:为早日完成湖南路及周边地区的功能、环境提升,促进社会的稳定繁荣发展,我司全力推进项目各项手续的办理,并积极配合推进日照补偿工作,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在2017年9月5日出具的关于“湖南路04、05地块(NO.2016G43项目)建筑日照分析报告”的报告,我司初步统计出不满足规范的户数为311户。为做好预案,防范风险,在区政府的牵头下,鼓房公司、评估公司、街道及社区协同配合对上述户数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调查及评估,根据调查意见反馈,潜在的风险属于可控及可以化解的范围。

  2018年3月底、4月初,南京鼓楼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鼓房公司)在鼓房公司的办公场所内张贴盖有被告和鼓房公司公章的《补偿标准与奖励办法》,内容:经鼓楼区政府与南京绿地锦峰置业有限公司多次反复协商,湖南路绿地建设项目日照影响经济补偿标准及奖励办法为:一、基准价: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偿5300元;二、设立补偿协议签订计奖期,计奖期为(2018年4月10日-2018年5月9日24:00截止),每平方米奖励1200元。

  目前我国还是处于政府大力推进城市发展的阶段,就阳光权问题,在提前通过各种方式做好补偿的情况下,开发商和建设单位能够最终靠规划审批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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